本报讯(记者 肖朋)不少家长为了方便孩子上学,都会选择购买学区房。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买了学区房却无法入学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虞某为小孩上学,向被告骊某购买房屋,骊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出售的房屋学额未被占用。但原告虞某为小孩办理入学时,却被校方告知该房屋“学额已用”,原告虞某认为被告骊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骊某赔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房屋买受人虞某以子女入学为目的与出卖人骊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骊某对案涉房屋入学名额作出了承诺。但实际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的入学名额已被被告骊某子女使用,导致原告虞某子女无法在该学区段入学,被告骊某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就违约金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骊某赔偿原告虞某3万余元。
庭审法官表示,以子女入学为主要目的的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一定要提前向所在学校及教育部门核实好入学政策及所购房屋入学指标的使用情况,并将子女入学这一目的作为合同条款写入合同,明确相应违约责任。学区房出卖人亦应如实向买受人告知学区房使用情况,如未如实告知,后续发生纠纷,则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