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告知人
被告知人:陈子超,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86年6月21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341223198606213117,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新兴镇曹庄行政村陈庄自然村57号。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1年1月10日,你在太仓市双凤镇花开蓓蕾店门口处,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后你伙同王某与李某互殴,期间你采用脚踢等方式殴打李某,被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李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六百元。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