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博士纺织印染(太仓)有限公司:2021年9月18日,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博士纺织印染(太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公司于2019年将厂房出租给太仓容赢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和苏州东奕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约定由你公司代理处理废水,并收取费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浓度为27.5%)和液碱(浓度为30%),你公司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本机关执法人员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前整改完毕。2022年1月26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公司目前使用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溶液(浓度为27.5%)和保险粉进行生产,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立即整改,并于2022年2月7日再次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公司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你公司拒不改正“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问题。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出租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协议书、技术服务合同、安全技术服务合同、现场录像、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龙博士纺织印染(太仓)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苏苏太)应急告〔2022〕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机关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苏苏太)应急罚〔202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台湾人,长期在台湾,而被委托人长期出差在外,没有固定地址,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苏太)应急罚〔2022〕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