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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6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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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公告

  

  

  昆山新三秦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太仓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2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太)应急罚〔2020〕W5-1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22年2月10日前将罚款贰拾伍万元、加处罚款贰拾伍万元,合计:伍拾万元,缴至工商银行太仓支行,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太)应急执行催告〔2020〕W5-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因你单位已搬走,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太)应急执行催告〔2020〕W5-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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