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 亲戚朋友合伙经营很常见,因为关系密切往往未签署书面协议或对合伙经营的诸多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然而经营过程中难免因利润分配等发生纠纷。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A某、B某等四人是好兄弟,两年前决定合伙开办健身房,四人分别出资2.5万元接手了一家健身房,并签订了一份简易的合伙协议。接手健身房后,一直由A某负责管理健身房的账目,B某作为健身教练负责给学员上课。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健身房的经营受到影响,四人因利润分配及资金投入问题发生矛盾。B某等两人接管了健身房的财务,也未再按月进行收支结算。2021年5月,B某等两人将健身房转让他人,A某等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某等两人支付转让款及尚未分配的利润共20余万元。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无法全面提供发生争议后几个月健身房的经营收支情况及证据。法院考虑到双方在发生矛盾前曾合伙经营一年有余,且基本按月对健身房的收入、成本及利润进行结算,四人签署了相应的书面结算凭证,法院建议双方参照此前的结算收支平均数据,并结合发生矛盾后几个月的个别特殊情况进行结算。经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B某等两人返还A某等两人转让款及利润10万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在合同编中对合伙合同进行了规定,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实践中,个人合伙作为一种灵活方便的投资经营方式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由于参与个人合伙的主体一般为关系亲近的亲戚或朋友,故未签署书面协议,对诸多事项约定不明,导致个人合伙在经营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后相关事实的查明也极为困难。在此,法官提醒市民,确定参与合伙经营应参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对合伙涉及的各项事务明确予以书面约定,避免后期在经营过程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