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在建工地、拆迁(违)工作、装潢装修工程负责人:
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毛垃圾)或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毛垃圾)的,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会严重破坏城市环境。当前,我市正开展建筑垃圾(毛垃圾)百日执法攻坚行动,在此,我们郑重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违者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为了您和家人及子孙后代生活得更加健康、舒适和幸福,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抵制建筑垃圾(毛垃圾)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为建设天蓝地绿、山清水秀、干净整洁的美丽家园而努力!
太仓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