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 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活动十分常见,其中不乏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共同向他人借款的情况。公司是法律上拟制的人,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意味着公司就不用还款呢?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9年,张某经朋友介绍出借给王某和某公司10万元。王某和某公司共同出具借据一份,并分别在借款人处签字和盖章。借款到期后,王某和某公司未按约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诉至法院。某公司辩称涉案借款发生于其现法定代表人受让股权之前,故某公司不应承担返还借款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析理,双方也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即时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借据上加盖了某公司的公章,加盖公章的位置也为“借款人”处,结合该借据载明的借款用途及王某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特殊情况,王某出具借据时是以某公司名义出具,故应当认定某公司为借款人。虽某公司辩称涉案借款发生于其现法定代表人受让股权之前,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因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股权变动均不影响其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某公司仍应当履行涉案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