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朋) 定损金额远低于维修金额,车主如何维护权益?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虞某(化名)与瞿某(化名)发生交通事故后,虞某驾驶车辆至维修处,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人员至维修处定损,定损金额为12800元。维修处对车辆进行检查后预计维修金额远远不止12800元。虞某遂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公估,公估实际损失为41000元,虞某支出评估费2000元。后维修处对虞某车辆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41000元。但保险公司又对维修费用不认可,于是虞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估公司就公估报告进行了解释说明,法院对公估结论的实际损失进行了确认。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虞某车辆维修损失41000元及公估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