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事人在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致使我处于2014年10月13日出具的(2014)苏太证民内字第1236号《公证书》(公证事项:继承权)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处于2021年6月15日对(2014)苏太证民内字第1236号《公证书》予以撤销,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特此公告。
江苏省太仓市公证处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