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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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1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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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车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通知下列滞留于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相关停车场的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携带有效凭证至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相关中队接受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滞留的车辆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5月20日

  

  2021年交警大队浏河中队停车场车辆清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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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车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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