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朋) 农村自建房施工场所经发包、转包、分包等程序,雇佣他人现场施工,当受雇佣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该如何依法维护权益?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边某(化名)与被告齐某(化名)、瞿某(化名)、钱某(化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被告钱某将自建住宅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瞿某,被告瞿某又分包给被告齐某,后被告齐某雇佣原告边某往楼上扛大理石。原告边某扛大理石时,大理石折断并砸伤边某左脚跟部。事发后,齐某、钱某将边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边某的误工期为5个月。案件审理中,原告边某申请证人边某某(化名)出庭作证,欲证明其一直从事建筑行业,每日工资200元至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齐某与原告边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证人边某某的证言仅能证明其雇佣原告边某做了数天小工,不能证明原告长期从事建筑行业,故原告按照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主张误工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原告边某的劳动能力及实际情况,法院按照4000元/月、误工期限5个月认定。经审核,法院认定原告边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4899元。
本案中,原告边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且劳务内容以盈利为目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边某扛大理石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外,被告钱某将装修工程发包给瞿某,瞿某又分包给齐某,而瞿某和齐某均无相应资质,故原告边某请求被告瞿某、钱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