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我协助检察官办理了一起拒不接受酒精检测引起的妨害公务案。因为“一时冲动”,被告人于某(化名)不仅让正常执法的辅警受到了伤害,自己也身陷囹圄,面临法律的制裁。
2020年10月的一天,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设卡检查酒后驾车。当晚8时左右,交警拦下一辆面包车进行酒精测试,于某驾驶的轿车紧随其后。但令人意外的是,他没有减速,反而绕行至面包车右侧,试图避开检查。一旁的辅警发现后,立刻上前,要求其停车。于某连连点头,却一直慢慢开着,没有停下。辅警靠近后,闻到驾驶室有酒气,便将酒精检测棒伸向车内,让于某呼气测试。
于某非但没有配合检查,还不顾正在执法的辅警,突然加速向前开去,将手扶在车窗上的辅警带倒在地,致其左眼眶外侧壁骨折,手部、膝盖等处擦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警察追着我的车跑了几步,叫我停下来。”讯问时于某说,“我当时脑子一懵,猛踩了脚油门就冲出去了……”
“设卡检查酒驾,你为什么要踩油门跑?当时有没有考虑警察的安全?”我问道。
“我害怕被拦下罚款,所以就想跑。警察的情况我没考虑。”于某说。
通过对话我发现,于某并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如果没有被抓,他或许根本不会在意。
办案中,我时常会遇到像于某这样的人。面对理应遵守的社会规则,他们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想着“就这一次”“无伤大雅”。小到无视红灯,旁若无人地闯过去;大到为谋私利,一点一点积累,直到触犯法律的红线。他们缺乏对规则的尊重,更缺乏对法律的敬畏。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深刻意识到,不能简单地“一诉了之”,而是要同步进行释理说法,让他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整个社会的潜在危害性。
于是,我对于某说:“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听到这里,于某沉默了很久,后悔地低下了头。他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
“我错了,我不该开车闯卡的,我真的没想到会这样……如果时间能倒流,我一定会及时停车,配合检查。”于某对检察官认真地说,“我认罪认罚,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市检察院依法以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民之安需,法之所求。作为检察官,我们不仅要做犯罪的追诉者、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更要做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在办案中,理清事实真相、依法办案是我们的职责,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让人们知法懂法守法,也是检察人的担当。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