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周刊·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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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2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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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来了!看太仓公安如何保“江”护航

  

  

  一、《长江保护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长期以来,生态保护为发展让路一直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痛点,长江水域生态功能明显退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开创了我国制定流域法律的先河,标志着长江保护治理迈入依法实施的新阶段,共分9章96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这就相当于为长江大保护穿上了“法治护甲”,这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和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大意义。

  二、哪些行为违法?法律又是如何规定?

  1.非法捕鱼——没收渔获物,外加罚款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在长江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引入外来物种——限期捕回,并罚款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岸线——限期恢复原状,没收收益,并罚款

  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污染水质——罚款,整顿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法规,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以法之名,保护长江,太仓公安保“江”护航。

  《长江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长江大保护进入依法保护的新阶段,为抓好长江大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武器。2021年以来,太仓公安坚持以打开路、惩防并举,多措并举推进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工作,全力为长江大保护保驾护航。

  3月初,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周强组织召开长江禁捕专项行动推进会,从加强巡查、打处、管理、宣传及联动方面对长江禁捕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根据会议精神,浏河、浏家港、金浪等派出所立即开展相关工作,一方面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水域,常态化组织开展清查行动,另一方面向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户、餐饮商家及沿江群众发放宣传册、倡议书等,对《长江保护法》进行宣传,全面营造“水上不捕、市场没有、餐馆不做”的浓厚氛围。

  今年以来,太仓公安水警大队会同上海市崇明公安分局、上海市崇明区农村农业部门、太仓市农业农村局、长航公安上海分局崇明所、长航公安苏州分局太仓所等部门单位,联合开展2021年度打击非法捕捞暨“利剑2号”执法行动。期间,共出动执法船艇6艘、执法人员40余名,对长江水域崇明段、太仓段及交界水域开展巡航执法,有效地巩固了前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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