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杨思琪,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朱湖镇鱼行村八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9月2日晚,杨思琪在太仓市娄申商业广场423室以500元的价格向曹某卖淫,后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杨思琪的陈述、曹某的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杨思琪的行为构成卖淫且其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对杨思琪处行政拘留六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杨思琪予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洛阳东路58号。联系方式:施警官:15962299790,陈警官:15995586513。
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