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
被告知人:秦宏基,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利民路中江新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太仓立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在此期间秦宏基担任太仓立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秦宏基的陈述、肖某等人的陈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太仓立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活动,情节较轻,秦宏基系太仓立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将对秦宏基行政拘留五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地址:太仓市璜泾镇园林路515号。联系方式:陈警官:15850267198,魏警官:18862401382。
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