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被告知人:崔冬英,女,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乡南阳镇上文路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5月13日晚,崔冬英在太仓市城厢镇新华西路88号禅意SPA店内,以手淫的方式向李某某、殷某某卖淫。
以上事实有崔冬英、李某某、殷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书证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崔冬英的行为已构成卖淫,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崔冬英处行政拘留五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城厢镇朝阳西路999号。联系方式:李警官:13862297781 方警官:0512-53536321。
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