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薛海荣)出于好心代同事打卡考勤,用人单位能否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呢?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化名,下同)和李某同在一家服装厂上班,两人又是老乡,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互帮互助。最近,李某因为个人原因,没有办法按时出勤,就想到让王某帮忙打卡。王某也欣然同意,认为这是小事一桩。偶然间,公司发现王某有几次在上班时间到考勤机打卡,但后台管理系统查询不到打卡记录,经过调查发现,原来王某是帮迟到的李某打卡。因此,公司依照规章制度中关于“请人打卡或帮人打卡属严重违纪,12个月内累计达3次,公司即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与王某、李某二人解除劳动关系。王某觉得自己很冤枉,不过是帮老乡点小忙,怎么还被公司开除了呢?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考勤制度作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一种常见方法,其目的在于约束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劳动效率,同时也是计发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一种衡量手段。而“代打卡”行为,包括请人打卡或帮人打卡,不能客观体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状态,不仅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更违背了劳动者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最基本的职业操守。用人单位依据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公示的《员工手册》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将相关解除事宜告知了工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无需向王某支付赔偿金。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除遵守劳动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外,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切莫“好心办了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