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朱某某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27001280400023123,开户名:焦晓洪,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解放路支行)中冻结资金51057.07元向受害人朱某某按比例返还49635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太仓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太仓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