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薛海荣)如果骑手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因担心外卖超时而口头约定先驶离现场继续送餐,是否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赔偿责任该怎么担?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吴某(化名)系某外卖平台的外卖骑手。此前,吴某在送外卖时驾驶电动车与孟某(化名)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孟某连车带人倒地。事故发生后,吴某与孟某简单交流,询问对方伤情,双方约定等吴某送完外卖在某拉面馆碰面,随后吴某未留下自己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便离开事故现场继续送外卖。
当日,吴某接到公安电话,来到公安机关投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一、当事人孟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吴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向左侧借道驶入机动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二、另经调查,当事人吴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并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案,而是驾车逃逸,后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当事人吴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孟某不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孟某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及其所属的外卖公司赔偿医疗费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孟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孟某驾驶非机动车作为后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存在过错;被告吴某驾驶非机动车向左驶入机动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亦存在过错,并且吴某因担心外卖超时而驶离现场,未留下真实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的做法有违法律及人情,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处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被告吴某系被告某外卖公司的雇员,且事故发生在吴某送外卖的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综合事故成因、被告吴某逃逸等因素认定原告孟某损失由被告某外卖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担。
法官说法:外卖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外卖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说明了遵守交通规则、保护人身安全的重要性,也提醒外卖企业应当加强对骑手的安全培训,确保骑手自身和他人的民事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