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徐刚,性别:男性,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曹甸镇金吾村新庄组43号。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3年8月22日上午,徐刚至太仓市东仓路向阳路路口东侧非机动车停车位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李某某欧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被查获,经鉴定车架及电瓶共价值人民币 320元。
以上事实有徐刚的陈述,李某某的陈述,孙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徐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徐刚处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城厢镇洛阳东路58号,联系方式:邱警官:15850288449,郭警官:13913765512。
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