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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1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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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远俊丽,女,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镇包庄村大马庄09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1日,远俊丽在太仓市国际广场1329房间内,以600元至14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朱某某、戚某某及贾某某卖淫,违法所得共计3000元,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远俊丽的陈述、朱某某的陈述、戚某某的陈述、贾某某的陈述、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远俊丽的行为构成卖淫。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远俊丽处行政拘留十二日,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洛阳东路58号。联系方式:陆警官:15962283946,陈警官:15995586513。

  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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