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被告知人:张大李,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石湖乡团池村5组1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4年10月12日晚22时许,张大李在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173号瑞峰灯饰店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店主赵某某放置于店内柜台上的一部手机,后被查获。经价格鉴定,赵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1100元。
以上事实有张大李的陈述、赵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张大李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张大李处行政拘留七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68号。联系方式:朱警官:15706229177 王警官:0512-553439673。
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