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浏家港派出所
被告知人:陈秋群,女,1988年07月06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思旺镇花石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陈秋群在太仓市陆渡镇白云渡路乐汤岛浴场内,以798元、598元、398元的价格,向冯某喜、王某良、陈某升、高某飞卖淫。2024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陈秋群的陈述,冯某喜、王某良、陈某升、高某飞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陈秋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卖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陈秋群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对于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浏家港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浏家港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茜星路8号。联系方式:丁警官:18852420535,张警官:18262668626。
太仓市公安局浏家港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