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匠饰家装饰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太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D44Y7K7L):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太人社察处告字〔2024〕第038号)。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太人社察令字〔2024〕第01-020号),并通过邮寄送达。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指令书之日起2日内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截至目前,你单位仍未按要求进行报送。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太人社察处告字〔2024〕第03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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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