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苏州倍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GW185M):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太人社察处告字〔2024〕第025号)。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太人社察令字〔2024〕第04-027号),并通过公告送达。责令你单位于收到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截止目前,你单位仍未按要求进行报送。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太人社察处告字〔2024〕第02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联系电话:0512-53595618
联系地址:太仓市十八港路29号10楼1004室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日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苏州赛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5594A4F):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太人社察罚字〔2024〕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认为,你单位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 项、第 (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 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 (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人社察罚字〔2024〕第01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0512-53595618,地址:太仓市十八港路29号10楼1004室。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日
站前大道施工通告
因新建北沿江高铁涉相关500KV电力线迁改工程施工需要,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及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新建北沿江高铁电力线迁改沿线涉站前大道(与郑和中路交叉口)进行临时短暂封闭施工的交通管理措施,施工期限:2024年9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11:00~14:00之间进行。请过往车辆、行人经过该路段时按照交通标志指示信息通行,并服从现场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疏导。
太仓市人民政府陆渡街道办事处
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