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
被告知人:吴香兰,女,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官底镇官底村后东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7月9日21时许,在太仓市璜泾镇鸿轩鸡蛋厂车间内,吴香兰和孙某因为琐事产生口角,后吴香兰以用鸡蛋盒砸脖颈后侧位置的方式殴打孙某,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吴香兰的陈述,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吴香兰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吴香兰处行政拘留五日。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对吴香兰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地址:太仓市璜泾镇园林路515号,联系方式:王警官:15962281642 陈警官:15850267198。
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