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李浩,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嘉鱼官桥村6组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5月30日下午,在太仓市浮桥镇天逸花园小区1幢2802室,李浩伙同周某某、韩某等人以麻将牌“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李浩、周某某、韩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李浩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李浩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六千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浮桥镇陆公路8号,联系方式:严警官:15850261050,张警官:13913769187。
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