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被告知人:裴桂华,女,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城关镇五里墩村五里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裴桂华于2024年2月7日11时许在太仓市浏河镇新菜场长青水果店门口因购买甘蔗价格问题与宋某某发生纠纷,裴桂华以猛推的方式故意伤害宋某某身体,致使宋某某倒地扭伤,后裴桂华报警,主动投案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裴桂华的陈述、宋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裴桂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因裴桂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裴桂华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浏河镇东港路18号。联系方式:龚警官:13812904574,刘警官:0512-53611136。
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