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陈某某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14130010001825481,开户名:武侠,开户行: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胜利路支行)中冻结资金30351.76元向受害人陈某某按比例返还11296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太仓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太仓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8日
公 告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金某某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28480329649973271,开户名:汪剑龙,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源支行)中冻结资金8773元向受害人金某某按比例返还8773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太仓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太仓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8日
公 告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刘某某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13360979913416477,开户名:李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石佛寺支行)中冻结资金1298.5元向受害人刘某某按比例返还1288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太仓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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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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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俞某某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17251400023374830,开户名:陈树斌,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波洞桥支行)中冻结资金5553.33元向受害人俞某某按比例返还5532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太仓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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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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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柳某某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31039901002377991,开户名:马凯,开户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梅江支行)中冻结资金236539.89元向受害人柳某某按比例返还8000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太仓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太仓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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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邵某某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31039919020364064,开户名:刘浩毅,开户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北辰万达新城分理处)中冻结资金97570.26元向受害人邵某某按比例返还47952.83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太仓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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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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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纪某某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17001820040865432,开户名:吴敏,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临江支行)中冻结资金428027.1元向受害人纪某某按比例返还33710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太仓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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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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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贾某某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16666500002673184,开户名:熊燕平,开户行:中国银行九江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部)中冻结资金86885.68元向受害人贾某某按比例返还66419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太仓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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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8日
公 告
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赵某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17370050201340925,开户名:魏晓玲,开户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冻结资金4000.68元向受害人赵某按比例返还4000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太仓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太仓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