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宋广强,男性,1962 年 12 月 19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412728196212191532,户籍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北杨集乡宋阁行政村宋阁村。
现查明:2024 年 3 月 3 日上午,宋广强至太仓市双凤镇杨林路 38 号仓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车间内,趁无人之际盗窃存放在车间东面地上的 7.2 公斤锌片,后宋广强于当天下午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宋广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宋广强的行为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广强处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太仓市公安局送达太仓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仓市公安局
二○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