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
被告知人:洪海民,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石婆固乡塔一村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 年2 月9 日晚,你伙同一不知名男子(未到案)在浏河镇新塘新墙路58-4 号门口趁无人之际以搬运的方式盗窃了一批钢板,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你的陈述、李x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因你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决定对你处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浏河镇东港路18号。联系方式:严警官:18262669342,刘警官:0512-53611136。
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