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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30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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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公(科教新城)行罚决字〔2024〕416号

  

  

  

  

  被处罚人:傅月林,男性,1984 年 2 月15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42425198402150518,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路里村圩拐。

  现查明:2023 年 5 月 26 日上午,傅月林在太仓市科教新城苏州二建工地 49 号楼一楼西单元室内,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纠纷冲突,过程中傅月林以拳打方式殴打李某某,后被查获。经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傅月林的陈述、李某某的陈述、艾永青的陈述、执法记录仪录像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傅月林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傅月林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太仓市公安局送达太仓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仓市公安局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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