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德亿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太仓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2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苏苏太浏)应急罚〔2022〕31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23年9月8日前将罚款玖仟元整、加处罚款玖仟元整,合计:壹万捌仟元整,缴至工商银行太仓支行,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苏苏太浏)应急执行催告〔2022〕3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苏太浏)应急执行催告〔2022〕3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