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被告知人:陶景亮,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燃灯乡段桥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6月8日下午,在太仓市沙溪镇项桥村3大队一处宅基地附近,陶景亮用锤子故意损毁李某某的两台切割机,后用老虎钳将两台切割机的电线剪断。经太仓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两台切割机的损坏价值人民币423.5元。
以上事实有陶景亮的陈述,余某某的陈述,李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陶景亮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因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陶景亮处行政拘留二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对陶景亮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地址:太仓市沙溪镇长寿北路9号,联系方式:张警官:15962297427 黄警官:18994348575。
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