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常颖,女性,54 岁,1969 年2 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220221196902074721,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杨木村十组,现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杨木村十组。
2023 年 6 月 9 日下午,宣某某报警称在太仓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三楼因常颖被拒绝在尸检报告上盖章,后以手机拍视频、大吵大闹的方式扰乱单位秩序,民警到场后将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常颖依法传唤至太仓市高新区派出所。后经调查,常颖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尚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常颖的陈述,宣某某、顾某某、朱某的陈述,到案经过,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常颖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常颖不予治安处罚。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如果发现新的证据,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仓市公安局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