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城厢镇诗美琪美容养生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CGCB7L5R):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人社察罚字〔2023〕第011号)。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人社察罚字〔2023〕第01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账号:11020240090001217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电话:0512-53557611
机构:太仓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地址:太仓市十八港路29号10楼1008室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