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朋)共享汽车租赁平台为租车人带来了便捷的使用体验。如果租车人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时,共享汽车租赁平台是否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呢?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郁某(化名)向某公司租赁了一辆共享汽车,在驾驶过程中与虞某(化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虞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郁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超分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郁某应负事故责任。后虞某就其所受损失,将郁某、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交强险内不足赔偿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存在逃逸毁灭证据的行为,而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已尽提示义务,可以免责。事故责任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并不完全等同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上,仍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郁某驾驶的车辆系某公司出租,签订租车协议前,郁某的驾驶证已记满12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郁某不得驾驶机动车,某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协议时应对承租人的驾驶资格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但某公司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郁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租车给租车人带来了便捷的使用体验,也给租赁公司带来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但共享汽车租赁平台作为机动车出租人,在享有经营收益的同时,亦应履行相应义务,如因疏于审查将车辆出租给了不具备相应驾驶资质的承租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综合考虑过错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共享汽车租赁平台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