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盛德:太仓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1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苏苏太沙)应急罚〔2022〕18号)尚未履行,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于2023年5月4日前将罚款人民币叁仟零贰拾伍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零贰拾伍元整,合计:人民币陆仟零伍拾元整,缴至工商银行太仓支行,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苏苏太沙)应急执行催告〔2022〕18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因你离开太仓回四川老家,本局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邮寄送达,但你拒收,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苏苏太沙)应急执行催告〔2022〕18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