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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25日 星期六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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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告知人 朱哲浩、钱胜一

  被告知人:孔令杰,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65 年 9 月 7 日,证件

  种类号码:身份证号 340122196509076913,住(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新四村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2 年 12 月 16 日下午,你在太仓市沙溪镇苏家湾路段施工时,遇到张某某、张某父子二人开车路过,后张某某、张某二人因鸣笛后你方施工人员未让行问题,与你、方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进而你伙同方某某等人与张某某、张某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期间你以拳打等方式殴打张某等人。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张某某、张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且系结伙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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