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告知人 朱哲浩、钱胜一
被告知人:孔令杰,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65 年 9 月 7 日,证件
种类号码:身份证号 340122196509076913,住(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新四村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2 年 12 月 16 日下午,你在太仓市沙溪镇苏家湾路段施工时,遇到张某某、张某父子二人开车路过,后张某某、张某二人因鸣笛后你方施工人员未让行问题,与你、方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进而你伙同方某某等人与张某某、张某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期间你以拳打等方式殴打张某等人。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张某某、张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且系结伙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