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告知人:高玉龙、朱哲浩
被告知人:李艳梅,性别:女性,出生日期:1987 年 4 月 14 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 511621198704147185,住(地)址:太仓市沙溪镇中市街 21 号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2 年 12 月 4 日晚,在太仓市沙溪镇白云花园核酸点位上,你与工作人员李某因做核酸排队问题发生纠纷,后你以伸手抓李某的防护面罩等方式,扰乱白云花园核酸点正常的工作秩序,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李某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罚款贰佰元。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