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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人社察处罚字〔2022〕第009号)。我局已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太人社察处告字〔2022〕第020号),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太人社察处罚字〔2022〕第00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工商银行,账号:11020240090001217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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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