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 告知人
被告知人:刘明强,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82 年 5 月 4 日,证件 种类号码:身份证号 512532198205043212,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川丰村 1 组 125 号。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2 年 6 月 5 日 14 时许,你在陆渡向东岛四期工地银建项目部一楼的安全材料仓管办公室内,因办理离场手续同郭某产生纠纷,使用拍、砸等方式损坏郭某的笔记本电脑、无线蓝牙耳 机等物品,经价格鉴定损坏价格为 550 元。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郭某、王某某的陈述,现场录像,价格鉴 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处行政拘留七日 的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 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