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2021年11月3日,太仓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沪工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2.该单位一个未悬挂停用标牌的行车防脱落钩损坏,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该单位正在运行的两个空压机储气罐上的两个安全阀到期未校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录像、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沪工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沪工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沪工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给予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苏苏太高)应急告〔2021〕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机关于2022年4月8日作出(苏苏太高)应急罚〔202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负责人拒绝出面,也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苏太高)应急罚〔202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