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辉,男性,1981 年 3 月 9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320522198103096719,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双凤镇凤中村六组 15 号。
现查明:2021 年 1 月 10 日,李某在太仓市双凤镇花开蓓蕾店门口处,因琐事与陈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互殴,张辉到场后伙同王某以扇耳光等方式对李某进行殴打,被现场查获。经鉴定,李磊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张辉的陈述,李某、陈某某、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张辉的行为已经构成结伙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辉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太仓市公安局送达太仓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仓市公安局
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