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公(双凤)行罚决字〔2021〕3968 号
被处罚人武闪闪,女性,1985 年 5 月 16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10482198505169346,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大峪乡田爻村毛顶村 19 号。
现查明:2021 年 9 月 10 日晚上,武闪闪 110 报警称:自己于 2021 年 9 月 9 日晚上,在太仓市城厢镇东顺路一树林里被人强奸。经调查,系武闪闪自愿与焦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武闪闪报警所称的被强奸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武闪闪的陈述、武闪闪的报警音频、刘某某的陈述、焦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武闪闪的行为已经构成谎报案情,但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武闪闪处行政拘留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太仓市公安局送达太仓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仓市公安局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