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告知人
被告知人:武闪闪,性别:女性,出生日期:1985 年 5 月 16 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410482198505169346,住(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大峪乡田爻村毛顶村 19 号。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1 年 9 月 10 日晚上,你谎报案情称:你于 2021 年 9月 9 日晚上,在太仓市城厢镇东顺路一树林里被人强奸,后你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你的报警音频、刘某某的陈述、焦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谎报案情,但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二日。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 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