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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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30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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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财产时需谨慎 损害债权总要担责

  

  

  

  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   民事主体有按照自己的意思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不得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若不当行使损害了他人利益,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某建筑公司与小王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闹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小王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56万元及相应诉讼费用。该案审理过程中,小王与妻子小芳协议离婚,小王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了应得财产份额,将两人共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赠与小芳,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某建筑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小王名下已无任何财产,致使生效债权难以顺利实现。

  2021年2月,某建筑公司以小王、小芳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小王赠与房屋的行为。承办人拿到案件后,一方面依申请及时查封了案涉房产避免再次转移,另一方面积极联系当事人加强协调释明工作。最终,各方当事人在案外达成和解,小王主动筹钱向某建筑公司履行了债务,案件顺利得到化解。

  法官说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应当积极、诚实、完整地偿还到期债务,不得影响或者阻碍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若债务人存在恶意减少财产或者增加自身债务等行为,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等方式寻求救济。同时,当事人的胜诉权利受法律保护,生效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任何企图转移资产阻碍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严重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小王转移财产的行为客观上阻碍了某建筑公司债权的及时实现,应作否定性评价。好在经过释明协调,小王积极偿还了债务,某建筑公司的债权已获得实现,较好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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