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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1.在高处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2.工人涂军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进行高处作业。2021年 5月 11日本机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苏苏太)应急现记〔2021〕35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苏太)应急责改〔2021〕164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6份;证据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四:伤者身份证 1份、伤者医院诊断证明书 1份;证据五:视频资料 1份,证明你单位未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1.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 3日内向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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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