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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9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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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违法!

  今天很多市民愿意养狗,养狗没有问题,狗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但养狗的时候一定要文明,一定要遵循地方颁布的各种养狗方面的法律法规。从5月1日开始,有一部动物防疫法正式通过修订生效,这样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对于养狗有了细致的规定——

  

  

  □本报记者  张瑜 /文  计海新/图 

  

  4月下旬,城中派出所民警在人民南路某小区附近发现,养犬人朱某遛狗时未使用牵引绳牵引犬只。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民警对朱某处以50元罚款,并责令其依法文明养犬。同期,浏河派出所接到市民报警称,浏河镇市民广场有人遛狗不牵狗绳。在处警现场,民警发现王某正在遛狗并且未系牵引绳,当即对王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处50元罚款。

  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始施行。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同时,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也就是说,从5月1日起,如果遛狗不佩戴犬牌和系犬绳,属于违法行为。

  

  错峰开展巡逻

  多警种相互配合   

  

  

  法的灵魂在于执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李林超介绍,文明养犬工作是我市文明创建的重点之一。随着《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继出台,我市文明养犬的执法工作也日益强化。特别是今年以来,治安大队制定“错峰巡逻”,将文明养犬执法巡逻安排在每日遛狗较为集中的早晨5时和傍晚6时,主要遍布全市开放性公园、街边绿化带等地,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工作。对涉犬警情高发的重点地区和区域开展集中捕犬整治行动,定期组织阶段性、拉网式清理整治工作,持续保持严查严管态势。与此同时,治安大队还协同全市骑警,利用他们路面巡逻的便利,共同对未使用狗绳、未戴狗牌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处罚不是目的,推动文明养犬行为的养成才是根本。因此,民警、辅警开展巡逻的同时,积极倡导居民依法文明养犬,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普法。治安大队还专门印制了有关文明养犬的宣传资料、宣传纪念品,并通过拉横幅、出宣传板、现场讲解等方式进行养犬法规再宣传,共发放宣传册800余份。

  除了开展大规模宣传,警方还为文明养犬开辟“绿色通道”。治安大队在城厢镇中心广场警务站专门设立临时办证点,建立快速办证通道,今年以来,共办理犬证241张。

  

  发动社区监督

  凝聚社会合力  

  

  现实生活中,养犬遛犬大多在下班后、节假日,且位于小区等场所。不可否认,犬只是否佩戴犬牌、是否系犬绳,执法的难度比较大,光靠执法部门一己之力,是“鞭长莫及”的。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主动对接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发动小区物业保安力量广泛参与,会同街道、社区对养犬居民集中的小区开展针对性工作,规范居民养犬行为、督促养犬人加强自我约束、加强情况信息的通报反馈,引导群众积极配合养犬整治,主动监督、举报违法养犬行为。“居住小区的空间,警力很难全面覆盖,因此,我们还与全市几大物业公司一对一沟通,争取得到物业部门的支持,出现未牵狗绳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或联系民警,共同推进小区内部文明养犬工作。”李林超告诉记者。

  除了物业部门,市公安局还加强与城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协作。据介绍,各部门分工明确又协同配合。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部位、时段的执法巡查,及时查处遛犬不系犬绳、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粪便不清理等违法养犬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犬只强制免疫监管,及时查处养犬不免疫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协助做好养犬源头管理,为精细化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凝聚社会合力,群众也是其中的重要力量。据李林超介绍,群众拨打110投诉未牵狗绳等违法行为,周边巡逻的民警会第一时间到达事发地点。今年以来,公安部门通过强化常态化研判分析,动态梳理群众投诉突出的“携犬外出不束犬链”“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采取措施制止犬吠”等违规违法行为,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已办理涉犬违法案件144起。

  

  升级犬只留验所

  支撑犬只管理后续工作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推进文明养犬,势必会增加无主犬、流浪犬收养、留验、饲养的压力。当前,我市已对位于双凤新湖的犬只留验所进行改造扩建,让文明养犬工作形成闭环。

  相比老的犬舍,犬只留验所的新犬舍南北通透,阳光充足。记者在现场看到,每间犬舍均为前后两间设计,南面墙壁全部为铁质栏杆,便于采光、通风,犬舍中间隔一道墙壁,挡风、保暖,让狗狗们可以在北面隔间睡觉。狗舍南面空地种植草坪供狗狗们散步、玩耍。留验所民警鱼警官向记者介绍,新犬舍有很多“人性化”的设计,如,地面埋有喷水管道,按动控制按钮就可以冲去地面犬只的排泄物。“过去每天早上工作人员要用水管冲洗每一间犬舍,犬只也会被淋湿,容易生病。现在有这套地面喷淋系统,狗狗就不会再被淋湿,犬舍也能保持干净。” 鱼警官说。留验所还与市动物防疫站、双凤动物防疫站开展支部共建活动,防疫站党员免费为犬只留验所300余条流浪犬注射狂犬疫苗,并为犬只留验所赠送一批犬场消毒药水和犬只驱虫药品,犬只的生存环境、生存质量不断提升。

  升级后的犬只留验所不仅收容犬只,还启动无主犬只领养工作,市民可以通过太仓公安的微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形成管理、收容、收养无主、流浪等犬只的良性循环,打造文明、安全的养狗氛围。

  

  律师释法

  

  《民法典》专章规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虽然对申领狗牌、牵狗绳等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配套的处罚规定,也为日常执法带来问题。

  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晋表示,虽然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内容,但2019年起实施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未牵狗绳,根据情形可处以50元~500元不等的罚款。与此同时,《民法典》里也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专章规定。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民法典》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还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晋也提到,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比如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都不能主张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里已经明确规定,我市是不可饲养獒类犬等大型犬只的,若被举报或是发现,或将没收犬只。”张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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