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业务往来单据上签字处的下方复写添加内容,这部分内容在双方产生纠纷后能否获法院支持?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原告举证不足,其主张的诉请并未获法院全部支持。
据悉,原、被告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地砖。原告向太仓法院提交与被告业务往来期间的发货单7份。其中,一份发货单上在被告签名上部的结算金额为1万余元,但原告在被告签名之下又添加“4月12日7600元”的内容;另一份发货单上的结算金额为1万余元,在复写内容与被告签名之间手写添加部分金额1830元。原告庭审时陈述其添加的内容和金额都是在被告签名确认前添加的,但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地砖,并开具了相应的送货单,且有被告签字确认,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原告相应的货款。但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货款金额,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发货单有一份系在被告签名之下添加7600元、另一份发货单手写添加1830元,这两部分添加内容无法排除系原告在被告签名后添加,不符一般交易习惯,且原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系被告签名前添加,故法院对该部分金额不予认定,仅支持了其部分诉请。
法官说法:送货单是交易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的重要证据,因此,交易双方都应在开具送货单和在送货单上签字时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以保证送货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日期等都清楚明确,并应在结算金额下方签字确认。若有补充或删减内容,应另外书写一份送货单,不要在原有送货单上添加内容,否则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予支持。